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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文水县海明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海明钢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734号原告文水县海明钢模板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武乡南明阳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水县海明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模板加工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故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钢模板加工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所有因合同履行或与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即被告)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选择了被告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月雯审 判 员  王 虹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古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