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蒋喜文,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421号原告: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涛,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上海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蒋喜文,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告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龙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喜文及被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成都恒腾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审 判 员 黄静雅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