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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茂林与白侯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林,白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张茂林,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侯增,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茂林与白侯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侯增向申请人张茂林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8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候增在神木县青草界村的分红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