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诉柳河县林业局及柳河林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柳河县林业局,柳河林泉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24行初3号原告: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鹏,镇长。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邱谟志,局长。第三人:柳河林泉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柳河县林业局及第三人柳河林泉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柳河县凉水河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宏厚审判员 张云坤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