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凤明与被执行徐腾云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凤明,徐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易凤明,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腾云,男,汉族,1991年6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腾云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