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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凤明与被执行徐腾云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凤明,徐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易凤明,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腾云,男,汉族,1991年6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腾云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