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竹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中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亨福,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竹英,女,汉族,1979年9月6日生,住赣州南康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竹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