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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705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与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705-1号原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负责人王道海,该运输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强,该车队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波,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7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0元,由原告铜山县利国蓝海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