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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孝华诉边东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华,边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华,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边东东,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孝华诉边东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边东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孝华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张孝华名下。案件受理费3971元,由被告边东东负担。权利人张孝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边东东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孝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凯审 判 员  李小涛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