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引贤与被告张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引贤,张呆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720号原告:姜引贤,女,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常乐镇苏沟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男,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呆行,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常乐镇北留村*组。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引贤与被告张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呆行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分别于2017年8月31前给付25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500元;二、如果被告不按期给付,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原告申请执行时,按8000元标的执行;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