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榆林市榆阳区金沙实验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榆阳区金沙实验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青山路市政府大楼。负责人张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晓健,系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沙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法定代表人李芳,园长。本院在执行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沙实验幼儿园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榆人社监罚字【2016】第2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榆人社监罚字【2016】第26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全部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