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振林与王强、高罗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林,王强,高罗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林,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罗栓,女,汉族,年龄、身份信息不详,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3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振林与王强、高罗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王强、高罗栓向申请人高振林偿还借款本金3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王强、高罗栓偿还欠申请人高振林2016年4月27日前欠利息739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