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允慈、王娜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允慈,王娜娜,冯长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26号申请人:闫允慈,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王娜娜,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冯长飞,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闫允慈、王娜娜与被申请人冯长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闫允慈、王娜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长飞驾驶的吴静雅所有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肖允慈、王娜娜提供现金3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闫允慈、王娜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长飞驾驶的吴静雅所有的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