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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智、余江丹、程春雁、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智,余江丹,程春雁,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永胜上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江丹,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号。原审被告:程春雁,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永胜上沙*号。原审被告:广州弘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2号优可商务中心C栋301房。法定代表人:钟智。上诉人钟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钟智称: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借款法律文书的地点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乙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江丹的所在地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故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