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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刘汝利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刘汝利,刘丰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30号原告:张玉英,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俊,莱芜莱城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汝利,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丰英,住莱芜市莱城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对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