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刘汝利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刘汝利,刘丰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30号原告:张玉英,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俊,莱芜莱城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汝永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汝利,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刘丰英,住莱芜市莱城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对刘汝永、刘汝利、刘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审判员 刘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