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村民。陈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某某应偿还陈某某20590.68元,承担诉讼费315元。本案执行费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谢某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1114.68元或依法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