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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与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605号之一原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诉讼代表人: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雪,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法定代表人:周水中。被告:李锡泉,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衢州市海湖水产批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 判 员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庞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