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巧令、铁丽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巧令,铁丽娜,张永强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巧令。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廷,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洲,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强。上诉人吴巧令因与被上诉人铁丽娜、张永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巧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被上诉人铁丽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永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巧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