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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军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779号原告:郑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南二环永松路110市。被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糜家桥小区5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蔚义。原告郑军诉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军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