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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静诉奚春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奚春峰,卢幺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奚春峰,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卢幺润,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中寨乡。上诉人王静与被上诉人奚春峰及原审第三人卢幺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字第8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王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振军代理审判员  王振伟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