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鲲、张喜春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鲲,张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81号申请人:李鲲,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玲,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喜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李鲲与张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喜春的银行存款205530元及张喜春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星河皓月的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李鲲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喜春的银行存款2055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