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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瑞敏与王苗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敏,王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孙瑞敏,女性,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苗娥,女性,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光川,女性,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敏与被执行人王苗娥、王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务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66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苗娥、王光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