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瑞敏与王苗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敏,王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孙瑞敏,女性,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苗娥,女性,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光川,女性,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敏与被执行人王苗娥、王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务已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66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苗娥、王光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