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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柏林与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柏林,吕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郑柏林,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吕海岩,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柏林与被执行人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柏林有另一诉讼案未判决,需等待新的判决结果,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