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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84号原告钟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君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