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陶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陶某5,夏某1,夏某2,夏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59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4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蔡成凤,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松,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1,女,195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陶某2,男,1956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被告:陶某3,女,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陶某4,女,1961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陶某5,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夏某1,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夏某2,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某3,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1、陶某2、陶某3、陶某4、陶某5、夏某1、夏某2、夏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陶某2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原告张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