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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汉和顺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和顺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和顺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雅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57475G。被执行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组机构代码:10556610-7。申请执行人武汉和顺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复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和顺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87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