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长江与被执行人高雪燕、尚荣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长江,高雪燕,尚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长江,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高雪燕,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安区。被执行人尚荣军,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靳长江与被执行人高雪燕、尚荣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高雪燕、尚荣军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荣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宇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