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建波与孟宪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5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良与被执行人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0)赣商初字第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维良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以1060元为限)。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