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刑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彦、张丽娜、魏录峰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磐刑再字第8号原审被告人杨彦、张丽娜、魏录峰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立、夏云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磐刑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审裁定书主文中,原审判决结果部分的第二项“被告人张丽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更正为“被告人张丽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审 判 长 杨本弟审 判 员 王银秀代理审判员 李文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