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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鸽与威海德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鸽,威海德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刘鸽,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威海德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法定代表人:孙忠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鸽与被执行人威海德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将执行款***元交至我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7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