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714号原告: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县盘古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西峰,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72803220C。被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2号。法定代表人:周子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33457876W。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旭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辰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