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世恒与许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恒,许春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398号原告许世恒,男,现住三井子镇头井子村被告许春龙,男,现住三井子镇头井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恒诉被告许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世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应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