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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世恒与许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恒,许春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398号原告许世恒,男,现住三井子镇头井子村被告许春龙,男,现住三井子镇头井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恒诉被告许春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世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应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