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汤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汤宝宏,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实际营业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东流西路双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7358941N(1-1)。法定代表人:张厚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根,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韦韦,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宝宏,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银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83000062975。法定代表人:汤宝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华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宝宏、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新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赢华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根、唐韦韦,汤宝宏、大连新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双赢华东公司要求大连新路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未对双赢华东公司要求汤宝宏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双赢集团华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