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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陈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陈红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4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迎宾大道588号金华御园东区会所物业用房3楼。法定负责人:朱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红丽,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陈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