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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等与孔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孔保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88号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昌厦公路旁轻纺城26#楼。经营者:王映红,女,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刘勇,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保财,男,,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与被告孔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五门市部、刘勇负担。审判员  刘炳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