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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钟丽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钟丽君,吴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75055-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1-2楼。负责人徐红霞。被执行人钟丽君,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吴国贞,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30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钟丽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高第府8幢101室,建筑面积137.6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丽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高第府8幢101室,建筑面积137.6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换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联估报字(2017)第XSH1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