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云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姚安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原住禄丰县,现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初某,女,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韩志兵申请执行云南美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玉明、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2017)云232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325执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初某继续履行(2017)云232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等给付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