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896孔平与陈莉红、华培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红,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平,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培建,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陈莉红因与被上诉人华培建、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陈莉红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莉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