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金牛与张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张金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王志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牛,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王锁爱,系张金牛之妻。委托代理人宋天德,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介休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贤大道东侧纬三路南信苑小区1号楼商铺。负责宋志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志娜,女,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介休市。上诉人张超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王志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超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上诉人张金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上诉人张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商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