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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花、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花,崔彪,张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82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法定代表人:XX,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宁,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社员工。被告:李春花,女,1959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崔彪,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碧英,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花、崔彪、张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