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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88号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59111954,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079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绕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2529234P,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楼1103室。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1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南京道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