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翠萍、张玉龙与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萍,张玉龙,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75号原告:王翠萍。原告:张玉龙。被告:臧龙。原告王翠萍、张玉龙与被告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翠萍、张玉龙以双方已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萍、张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王翠萍、张玉龙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存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