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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洪连与被告王学勤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连,王学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422号原告:武洪连,女,1973年09月30日出生。被告:王学勤(又名王晓生),男,1971年07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平,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也,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武洪连与被告王学勤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武洪连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洪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洪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洪连负担。审 判 长  遆勇刚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杨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