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吕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毛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4民初2127号申请人吕某,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毛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在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内042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王玉鹏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江振波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湛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