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56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81091N。负责人:胡宝全,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荣,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秋萍,女,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唐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赣010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唐秋萍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秋萍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C02#商业、住宅楼1单元202室(第2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