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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仙花与周建华、阮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花,周建华,阮玲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831号原告:张仙花,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建华,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玲君,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仙花与被告周建华、阮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建华、阮玲君共同归还原告5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建华、阮玲君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建华因需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1年3月30日向原告张仙花借款300000元、200000元,并由被告周建华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华、阮玲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张仙花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周建华、阮玲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