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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901号原告:潘某某,女,200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理人:杨玉梅,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潘某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