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永聪诉被申请人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28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申请人袁永聪诉被申请人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对曾秀梅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鸿鹤路X号华西蜀光茗居X栋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二、对申请人袁永聪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爱和路X号鑫龙康居X期X栋X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5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典当、赠与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