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朝阳与周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阳,周莉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12号原告陈朝阳,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莉莉,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阳与被告周莉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