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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跃志与胡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志,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跃志,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胡刚,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李跃志与被执行人胡刚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胡刚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跃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胡刚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44号三佳新村三佳新村E幢303号有房屋一套,并已办理土地登记,现房屋、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权处置。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车辆一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帐户,余额虽然较少,但本院均已冻结。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