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新与邱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邱贞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75号原告:赵新,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邱贞国,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赵新与被告邱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新负担。审判员 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