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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新与邱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邱贞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875号原告:赵新,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邱贞国,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赵新与被告邱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新负担。审判员  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霞 来源:百度搜索“”